乙肝大三阳携带者,就不能探望孩子了吗?
案由:探望权纠纷
案号:(2021)新01民终2168号
审理法院: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件类型:民事
文书类型:判决书
裁判日期:2021-05-25
审理程序:二审
数据来源:普通案例
(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,均为化名)
被上诉人甲女辩称,不同意乙男的上诉请求,请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本院二审期间,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。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
上诉人乙男提交了如下证据:
1、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小乙住院病案首页、住院转诊单、诊断证明书、出院证明书各一份,证实小乙2019年8月28日因支气管炎住院5天,此间甲女未进行过探望;
2、微信截屏和照片,证实甲女把孩子接走期间,疏于照顾孩子;
3、手机银行查询记录,证实甲女未按时支付抚养费,2021年4月的抚养费至今尚未支付;
4、两张发票、三张微信截图,证实乙男给孩子报了兴趣班话费7,900元,孩子周六、周日都在上课,甲女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上兴趣班;
5、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,证实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已退休,可以更好地照顾孩子;
6、(2020)新0103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,证实甲女住所变更频繁,不适合把孩子接走。
被上诉人甲女质证后,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认可,对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认可;对微信截屏和照片的真实性认可,但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认可,认为聊天记录发生在双方发生矛盾期间;对手机银行查询记录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关联性均不予认可,认为自己已经全额支付了抚养费;对两张发票、三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关联性均不予认可,认为发票不能证实是给孩子报兴趣班的费用;对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的真实性认可,对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认可。
本院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,对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确认;对微信截屏和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,对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确认;对手机银行查询记录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关联性均不予确认;对两张发票、三张微信截图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关联性均不予确认;对乙男父母的退休证和房产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,对有效性、关联性不予确认。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相一致。
本院认为,本案系探望权纠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本案中,上诉人乙男与被上诉人甲女2018年1月8日调解离婚,并达成离婚协议,约定女儿小乙由乙男监护抚养,随乙男生活,在不影响孩子学习、生活的情况下,甲女可随时区学校或家里探望孩子,每周六、日孩子可由甲女带走共同生活。被上诉人甲女系未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,探望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权利,通过定期探望,消除孩子对其的陌生感,逐渐加深母女之间的感情,弥合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,有利于婚生子小乙的健康成长。
探视方式本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,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、学习的前提下,视实际情况随机进行,既有利于履行,也方便各方的工作、生活。
上诉人乙男作为孩子的父亲,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,配合被上诉人甲女探望孩子。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甲女行使探视权,乙男认为甲女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,居无定所,且至今仍拖欠孩子的抚养费,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望,上诉人乙男的做法欠妥。
未成年子女不属于任何一方的“个人财产”,有其特殊的生活、学习环境要求,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,家长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,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感受,应当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。
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被探望人小乙的年龄及就学等情况,确定被上诉人甲女每两周(不含寒暑假期间)可探望小乙一次,具体时间为周五下午十九时(北京时间)将小乙接走,于本周日下午十九时(北京时间)前送回乙男处,乙男予以协助;暑假期间,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十日,乙男予以协助;寒假期间,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十日(不含春节法定假期),乙男予以协助;五 一法定节假日期间,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二日,具体时间为开始放假第一日上午十时(北京时间)将小乙接走,于放假第二日下午二十时(北京时间)前送回乙男处,乙男予以协助;十 一法定节假日假期,甲女可将小乙接走共同生活三日,具体时间为十月一日上午十时(北京时间)将小乙接走,于十月三日下午二十时(北京时间)前送回乙男处,乙男予以协助;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,甲女可于初二上午十时(北京时间)将小乙接走,于初五上午十二时(北京时间)前送回乙男处,乙男予以协助并驳回了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妥。
综上所述,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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